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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商品因无CE认证在土耳其海关受阻 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成员国,为了早日加入欧盟,从2004年4月10日起,土耳其在进口中正式采用欧洲标准(CE认证)。根据要求,凡是从国外进口到土耳其的商品,除出口商需要提供CE认证外,商品上也须有“CE”标记。如商品上无“CE”标记,土海关则要求出口商提供申请CE认证时所做的产品检验报告,并从商品取样送交土耳其标准局(简称TSE)检验,符合当地标准后,方可进口。据了解,由于我国许多生产企业没有CE认证,从4月份起,伊斯坦布尔海关有大量的我国商品清不了关,大批集装箱退回中国,不能及时清关又未退回中国的商品则被土海关没收。因此,我国企业如向土耳其出口商品,需注意应先取得CE认证,以免货到土海关后受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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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国际产品认证中心CCC认证服务

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CQC/CP003-2002) 

1.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QC产品认证的全过程。
2.CQC产品认证的类型
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自愿性产品认证。
3.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标准目录执行。
3.2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4.CQC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目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5.CQC产品认证的主要阶段
CQC产品认证分为五个阶段:
a.产品认证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d.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6.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6.1产品认证申请
6.1.1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CQC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6.1.4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CB实验室。检测机构/CB实验室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CQC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6.2产品型式试验
6.2.1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6.2.2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CQC进行评定。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6.3.1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CQC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CQC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6.3.2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3.3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CQC进行审核评定。
6.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6.4.1CQC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CQC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6.4.2CQC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6.5获证后的监督
6.5.1CQC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认证监督主要包括:
a.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b.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5.2CQC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5.3监督检查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按CQC的规定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抽样样品由获证企业按CQC的要求送指定检测机构。
6.5.4CQC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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