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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商品因无CE认证在土耳其海关受阻
土耳其是欧洲关税同盟成员国,为了早日加入欧盟,从2004年4月10日起,土耳其在进口中正式采用欧洲标准(CE认证)。根据要求,凡是从国外进口到土耳其的商品,除出口商需要提供CE认证外,商品上也须有“CE”标记。如商品上无“CE”标记,土海关则要求出口商提供申请CE认证时所做的产品检验报告,并从商品取样送交土耳其标准局(简称TSE)检验,符合当地标准后,方可进口。据了解,由于我国许多生产企业没有CE认证,从4月份起,伊斯坦布尔海关有大量的我国商品清不了关,大批集装箱退回中国,不能及时清关又未退回中国的商品则被土海关没收。因此,我国企业如向土耳其出口商品,需注意应先取得CE认证,以免货到土海关后受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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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国际产品认证中心CE认证服务 CE认证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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